DB6101∕T 3196-2024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服务规范(西安市)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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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46 |
页数: |
19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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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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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CCS A 16 6101,西安市地方标准,DB 6101/T 3196—202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服务规范,2024 - 08 - 02 发布2024 - 09 - 02 实施,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6101/T 3196—2024,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接待服务2,6 在站服务3,7 离站服务4,8 服务质量改进 6,附录A(规范性) 救助服务流程.7,附录B(规范性) 求助登记表8,附录C(规范性) 不予救助通知书..9,附录D(资料性) 自行离站声明书.10,附录E(资料性) 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11,附录F(规范性) 终止救助通知书.12,附录G(规范性) 机构托养协议书.13,附录H(资料性) 托养登记表..15,DB 6101/T 3196—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救助管理站、长安区民政局、临潼区民政局、鄠邑区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博、冯帆、洪亚朋、程亚军、苏峰,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文件首次发布,本文件在实施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以下单位:,单位:西安市民政局,电话:029-86786769,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3号楼248室,邮编:710100,DB 6101/T 3196—2024,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基本要求、接待服务、在站服务、离站服务和服务,质量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的站内救助,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3245—2009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GB/T 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MZ/T 060 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3 术语和定义,GB/T 23245—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救助管理站,政府部门设置的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遇到突发性生存困难人员等提供临时性救助管理,的单位,[来源:GB/T 23245—2009,2.5],3.2,站内救助,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返乡等服务,[来源:GB/T 23245—2009,2.11],4 基本要求,管理制度,4.1.1 机构应建立救助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管理、日常作息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服务投诉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同时公开救助服务程序,见附录A,4.1.2 对引入社会力量进机构服务的,应建立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监督机制及培训机制,DB 6101/T 3196—2024,2,工作人员,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GB/T 28223—2011中2.2的规定,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上岗,培训内容应符合GB/T 28223—2011中2.3.1的规定,设施设备,机构应配备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应急设施及储备物资。设施设备要求应符合GB/T 28223,—2011中第3章的规定,环境卫生,4.4.1 室内应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4.4.2 卫生间、洗澡间、餐厅等区域地面应无积水,并定期消杀,4.4.3 垃圾应分类投放,及时清理,安全与应急,4.5.1 应对站内公共活动和生活服务区域加强巡查并做好记录,4.5.2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4.5.3 应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4.5.4 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每半年至少1 次,5 接待服务,救助接待,5.1.1 站内应实行24 h 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语言,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救助服务程序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5.1.2 自行来站求助的,初步判断属于救助对象的,站应先行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应,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见附录B,5.1.3 因年老、年幼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机构应直接救助,5.1.4 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救治,5.1.5 若发现求助人员处于醉酒状态(必要时进行酒精测试,若体内酒精含量为大于80 mg/100 ml)、,有疑似吸毒或犯罪情形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置,5.1.6 护送来站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信息,5.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时,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安全检查,5.2.1 对求助人员随身携带物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场没收,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发现违法违禁物品提交公安机关处理,5.2.2 应由2 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对女性求助人员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安全检查,5.2.3 来机构求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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